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27號(關于開展“兩步申報”改革試點的公告)
公告〔2019〕127 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海關總署決定在部分海關開展進口貨物“兩步申報”改革試點。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兩步申報”內容
在“兩步申報”通關模式下,第一步,企業概要申報后經海關同意即可提離貨物;第二步,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完整申報。
(一)對應稅貨物,企業需提前向注冊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提交稅收擔保備案申請;擔保額度可根據企業稅款繳納情況循環使用。
(二)第一步概要申報。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是否屬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檢驗或檢疫(是否屬法檢目錄內商品及法律法規規定需檢驗或檢疫的商品)、是否需要繳納稅款。
不屬于禁限管制且不屬于依法需檢驗或檢疫的,申報9個項目,并確認涉及物流的2個項目,應稅的須選擇符合要求的擔保備案編號;屬于禁限管制的需增加申報2個項目;依法需檢驗或檢疫的需增加申報5個項目(詳見附件1)。
(三)第二步完整申報。企業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完成完整申報,辦理繳納稅款等其他通關手續。稅款繳庫后,企業擔保額度自動恢復。如概要申報時選擇不需要繳納稅款,完整申報時經確認為需要繳納稅款的,企業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撤銷的相關規定辦理。
(四)加工貿易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及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申報在使用金關二期系統開展“兩步申報”時,第一步概要申報環節不使用保稅核注清單,第二步完整申報環節報關單按原有模式,由保稅核注清單生成。
(五)報關單申報項目填制要求按照《海關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執行。
(六)啟動“兩步申報”試點同時保留現有申報模式,企業可自行選擇上述二種模式之一進行申報。
二、試點海關范圍
(一)滿洲里海關隸屬十八里海關;
(二)杭州海關隸屬錢江海關駐下沙辦事處、舟山海關;
(三)寧波海關隸屬梅山海關;
(四)青島海關隸屬煙臺海關駐港口辦事處、駐機場辦事處;
(五)深圳海關隸屬深圳灣海關、蛇口海關;
(六)黃埔海關隸屬新港海關、穗東海關。
三、“兩步申報”試點條件
試點期間,適用“兩步申報”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境內收發貨人信用等級是一般信用及以上的;
(二)經由試點海關實際進境貨物的;
(三)涉及的監管證件已實現聯網核查的(見附件2)。
轉關業務暫不適用“兩步申報”模式。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4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署